李先生在北京市通州区一家超市花12.5元买到一袋豆干,后发现过期,协商无果后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主张1000元赔偿。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令该超市退还豆干货款,并赔偿原告1000元。
原告李先生称,今年5月24日,他在该超市购买“五香豆干”一袋,发现该豆干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11月19日,保质期为6个月,豆干已经过期5天,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超市以及该分店承担责任。被告超市及分店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李先生购买的豆干超过保质期限,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判决超市退还李先生购买豆干的款项12.5元,李先生将豆干退还给超市,超市给付李先生1000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