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2日,消费者王某向合肥市工商局消保局投诉,称其2015年12月28日、29日和2016年1月9日,分3次从合肥某烟酒店以优惠价格购买了7000余元的35件(共140瓶)某品牌白酒。为确保其购买的白酒是正品,消费者每次都索取了收款收据,并要求该店经营者在每件酒的外包装上签字确认。经营者沈某与其妻子分别在3份收款收据上和每件酒的外包装签署了一个“沈”字。近日打开其中1瓶酒请朋友品尝时,发现是假酒,请求维权。
接诉后,消保局执法人员当即与某品牌酒厂家打假人员进行了联系,在确认系假冒白酒后,立即到该店进行核查。但经营者只承认其曾销售35件某品牌的白酒给该消费者,现场否定消费者投诉的假冒白酒是其销售的。为查明真相,执法人员将现场检查笔录、经营者沈某和其妻子的签字样本、连同35件酒送至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35件某品牌白酒的外包装上的“沈”字笔迹,27个是经营者沈某书写的,8个是其妻子书写的。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营者沈某不得不承认其销售假酒的事实。按照相关规定,沈某不仅赔偿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同时该局还对其作出没收假冒白酒和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