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12月16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禁止非法生产、加工、销售、进境转基因或者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大为对此指出,“我们支持转基因技术在科学的范围内研究和发展,也不反对转基因技术在农产品方面的研究和试验。但是,当这种技术还不能准确回答安全不安全时,谨慎推广应该是明智的选择。”消息公布后,引起轩然大波。
【事件拓展】 在我国,“挺转派”和“反转派”的争论日益白热化,对于转基因的风险交流难以有效开展,导致公众对转基因作物及相关食品的误解日渐加深。
【事件点评】
本次事件将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与相关法律问题凸显出来。表面上,黑龙江省的地方立法措辞似乎严谨,但相关人员关于转基因技术安全性的认知与科学家的主流观点相悖,受到不少科学家的反驳,其合法性也受到部分法学专家的质疑。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发放了转基因棉花、番木瓜、水稻、玉米等作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但批准种植的只有棉花、番木瓜,而水稻、玉米的推广应用还卡在品种审定环节,主要是由于《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仍未出台,无法进行品种审定。此外,我国还批准了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甜菜进口安全证书。毫无疑问,转基因问题既是重大的科技问题和国家安全问题,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必须注重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加以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