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宁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组长胥某、宁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吴某某被公诉方指控,玩忽职守,致使近25万余斤有毒有害豆芽流入社会,一审被判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于刑事处罚。9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该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事件拓展】 2016年9月5日,靖边县检察院向靖边县法院申请撤回了2014年对五名靖边县质监局和工商局人员提起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起诉。
【事件点评】
“毒豆芽”系列案件是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奇特现象。添加“无根水”、AB粉等制发的无根豆芽曾被认为是“毒豆芽”,其中的主成分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最初是卫生部确定的制发豆芽专用物质,后因归属于农药中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未被农业部门受理而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随着科学界对“无根水”中主要成分的正名,相关媒体的明确转向、舆论的持续发酵和部分专家学者、个别全国人大代表的积极呼吁,“毒豆芽”案件除罪化形势日渐明朗。而国家食药总局、农业部、卫计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中关于以上物质“安全性尚无结论”的表述,为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提供了政策依据。将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迳行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的做法,也得到了司法纠偏。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随着针对芽农的“毒豆芽”案出现无罪判决,与被诉芽农命运休戚相关的监管人员的案件迎来了转机。近年来,围绕“毒豆芽”立案与撤案、有罪与无罪,暴露出的相关法治建设各环节问题,以及在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将“狠”建立在“准”的基础上,发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