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沿江路一食杂店店主曾女士准备从自家代售的啤酒中拿出一瓶饮用时,啤酒瓶突然爆炸致其左眼受伤。为此,曾女士及家人要求啤酒厂赔偿各项费用20万元。啤酒厂只同意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补偿前期的医疗费。多次协商无果后,曾女士及家人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解,啤酒厂一次性赔偿曾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2万元。
案件评析
曾女士虽是食杂店的店主,但她所消费的啤酒也是从生产厂家购买的,此时,她的身份由经营者变成了消费者;其次,厂家使用的啤酒瓶包装存在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