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4日,蒋先生在江西高速庐山服务区某商店购买了两斤茶叶共1200元。之后,他发现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他购买时已超保质期6个月。蒋先生要求退款并赔偿5000元,遭到拒绝。于是蒋先生电话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最终达成一致,商家退款1200元,并且赔偿5000元。
>>案件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所以,本案中的商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理应进行惩罚性赔偿。 (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