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份,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在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某公司购买了12瓶贵州茅台酒,总金额13188元。饮用后感觉身体不适,遂向12315陕西工商百事通指挥中心榆林分中心投诉并请求帮助鉴定该酒真伪。
12315榆林分中心接到投诉后,联系贵州茅台酒厂打假员进行鉴定,确认其中9瓶系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经工商干部调解,该公司退还李某货款13188元,并赔偿消费者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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