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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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变形”可乐 超市同意罚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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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变形”可乐 超市同意罚十倍

 

消费者在福州市某超市鼓山苑店购买的瓶装可口可乐,竟然“变形”“缩水”。6月13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超市同意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消费者十倍购物款的赔偿共计1659元(超市小票显示总购付款为165.9元)。

购买到“变形”可乐

6月3日,福州消费者陈先生和妻子在福州市某超市鼓山苑店购买了4件2.5L六瓶装的可口可乐,回家后打开包装发现,其中有3件可乐的瓶身、瓶口处有不同程度的变形,有的无法正常拧开瓶盖,其中一瓶可乐甚至“缩水”近一半。陈先生在微博上吐槽购物遭遇后,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经销商该超市鼓山苑店和厂家厦门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均同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但消费者提出经营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十倍赔偿,并给出书面道歉。

超市和厂家各有说辞

6月13日下午,在福州市晋安区前屿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下,陈先生和经销商该超市鼓山苑店负责人马某、厂家厦门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福州市场销售负责人徐某,协商赔偿事宜。

超市鼓山苑店负责人马某承认该超市在管理上存在问题,早在陈先生购买到“变形”可乐之前,超市市场部就已经发现该批次可口可乐出现了问题,并存放在露天仓库中,准备退还给厂家,但由于仓库是进货出货一体,相关工作人员未给该问题批次的可口可乐贴上退货标签,导致被新来的员工误以为是正常商品,销售给了陈先生,并非超市有意,应不算欺诈。

厦门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福州市场销售负责人徐某提出,目前,厂家与经销商对于造成可乐“变形”“缩水”的原因尚在调查鉴定中,尚未确认是在运输还是装卸或是存储过程中造成的,因此无法出具书面道歉。

给予消费者十倍赔偿

福州市晋安区前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食品安全关系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这批“变形”“缩水”的可口可乐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管经销商、厂方是否错拿误销,均应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经协商,超市同意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消费者十倍赔偿即1659元。同时,三方约定,该超市鼓山苑店和厂家厦门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应于6月15日前将问题批次可口可乐的货单和样品,交付福州市前屿市场监管局进行备案,并交付赔偿金。消费者则于6月15日将“变形”可口可乐交给前屿市场监管局处理,并领取赔偿金。

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奇龙认为,超市虽然提出销售可乐属于新员工错拿,但这一理由并不能构成免责,也无法证明其并非“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为超市明知这批可口可乐存在问题,却仍然和正常货物放置在同一仓库,在司法实践中,“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可以考虑认定为经营者明知。

白奇龙指出,经营者须注意的是,十倍赔偿不以发生“食品以外的人身、财产等损害”为前提条件,只要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即可认为造成损害,消费者即可请求赔偿。(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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