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安徽省六安市消费者李某和朋友在市区某知名大酒店吃饭,席间从酒店购买了3瓶五粮液,价值4500元。但李某等人喝完后有人出现呕吐现象,消费者认为出现此现象是因为喝了酒店提供的酒造成的,怀疑是假酒,遂向六安市裕安区消费者协会平桥分会投诉,要求酒店方给予赔偿。
该分会工作人员接投诉后立即前往酒店调查,并将该酒封存,后经五粮液酒厂专业人员鉴定为假酒。酒店在事实证据面前承认了提供给消费者的酒是假酒。最终,经调解,酒店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万元现金。
政策法规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烈。消费者更需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合理运用它们来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为使消费者能清晰感知并加深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小编特将一些重要实用的法律条文整理出来,供参考。下面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的部分条例,主要针对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如果消费者在购物时发现经营者做的与其应承担的义务不同,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