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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禁令”不能仅限于销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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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3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产品“禁令”不能仅限于销售监管

 

□ 王叔坤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实施,规定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设置农产品检查制度,13种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笔者注意到,“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虚假标注的”等等这些本就不应出现在市场上的不合格食品,在此次新颁布的管理办法中,再次被列入“禁售”对象。

而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局长毕井泉近期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也表示,现在食品安全最大的风险就是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也一直是监管的重点问题。

在梳理近几年多起不合格农产品查处事件时,笔者发现一个现象:不少农民种植或养殖农产品时采取“一家两制”的对策。多位涉事生产、销售者称,有的农民在自家种植或养殖过程中,严格区分两类,即滥用农药、兽药或化学肥料的作物、禽畜肉自家不吃,只供销售。而自家食用的农产品则采取“安全”的生产方式。

这种农产品供给“一家两制”的现象在一些地区颇为普遍,甚至存在于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各个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监管之空白。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常不足以让农业违法违规者付出充分的代价,对违法违规行为难以产生真正的威慑,导致违法违规者仍能轻松逃脱监管与处罚,侥幸心理普遍存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涉及的是农产品在销售流通领域的监管。笔者认为,对于本就不该出现在市场上的问题食品,重申“禁止销售”并出台管理办法,体现国家监管部门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要让“禁止销售”真正落实到位,离不开更科学、严谨的监管办法的落地也需要更加严格、有效的惩处措施。

而除了重申禁止销售多少种不安全农产品之外,消费者更期待监管部门在源头上有“更加严格的养殖、种植、生产过程监督措施”,“加大对生产不安全农产品者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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