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3·15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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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将出台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新消费 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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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 我做主

 

2016年的年消费主题是“新消费,我做主”。释放消费潜力、创造新供给、形成新动力,是我国一项大政方针。国务院去年底出台的《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发挥消费对增长的基础作用,着力扩大居民消费,引导消费朝着智能、绿色、健康、安全的方向转变,扩大以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

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人们将在这一天共话我国消费领域的问题,积极交流、讨论,推动消费走向正常、健康、稳健的道路。目前,食品方面的消费有新趋势,人们对于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不仅要重视,还要学会用相关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诉流程

维权渠道

国家工商总局投诉电话:12315

全国各地质监部门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65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96315

北京市茶叶质量监督检验站电话:60221308

北京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三站电话:67264821

北京市饮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站电话:87097801

消费争议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到哪级协会投诉

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就近受理的原则,需要相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协助的,相关的消费者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二、投诉所需材料

消费者投诉应递交文字材料或有消费者签字盖章认可的详细口述笔录。

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明确、具体的诉求。

对投诉要件缺乏或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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