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紧盯食品安全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组织开展2026年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望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以案为鉴,切实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一:经开区查处一起通过直播电商平台销售益生菌进行食品虚假商业宣传案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销售的益生菌控酸特殊膳食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直播电商平台店铺销售的涉案食品名称为益生菌控酸特殊膳食,属于耐力类运动营养食品,是普通食品而非保健食品。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控酸、降酸、尿酸、痛风、嘌呤等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药品存在法定功能区分,企业需严格依据产品实际属性开展宣传,不得宣传或暗示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效,更不得暗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作用。
案例二:大兴查处一起销售固体饮料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进口食品案
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某直播电商平台店铺销售的“水飞蓟籽油蒲公英固体饮料”,中文标签标注的配料“刺梨”“硬脂酰乳酸钠”与德文标签的中文直译“梨果仙人掌”“食用脂肪酸镁盐”不一致。此外,该食品中添加了配料“抗结剂(食用脂肪酸镁盐)”,此物质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进口食品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中文标签与境外原标签信息真实一致、规范准确。同时,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禁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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