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一周要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国务院食安办、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地方快速处置“白菜收购环节蘸取甲醛溶液”问题
农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拟完善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措施
《天贝》行标助推发酵植物蛋白产业规范发展
全国累计收购小麦超9000万吨
两部门规范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
2030年我国将基本建成现代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6年8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部门规范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

 

本报综合 8月26日从国家卫生健康委获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和管理,提升临床营养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患者营养支持治疗需求。

《指导意见》所称特医食品,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特医食品需在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的指导下使用。

《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健全特医食品使用管理机制,从体制机制角度提出确立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建立特医食品供应目录及各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完善特医食品院内管理制度,提出医疗机构在特医食品采购、贮存、销售、使用、召回等院内管理各环节的使用规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从事特医食品使用的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应经专业教育培训,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应优先提出膳食指导建议。

《指导意见》还明确,规范特医食品院内使用环节,强调医疗机构院内使用时应当确保特医食品来源合法规范、销售区域独立醒目等。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严禁以特医食品名义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注册批准的食品;严禁强制或诱导患者在本医疗机构或到指定地点购买特医食品。同时明确,特医食品不属于药品,不得开具处方,其发放、收费等应与药品进行区分。

《指导意见》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特医食品的遴选、销售、使用。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后,依法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诊疗机构。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主办
报社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6号楼 邮编:100070
采编热线:010-63703066-8516 广告热线:010-63703066-8066
京ICP备10219194号-3

所有内容中国食品安全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