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印发《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简称《指引》)。《指引》从适用范围、广告发布要求和负面清单3方面对食品广告发布行为进行规范,细化了食品广告的合规标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为行业划定清晰宣传边界,旨在守护广大消费者的“舌尖安全”。
坚持正确导向,内容真实准确
在广告发布要求方面,《指引》明确了食品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以节约资源、简约适度为倡导方向。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关于食品的产地、规格、净含量、成分等信息的宣传应当准确、清楚、与实际情况相符;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应当与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相符;广告中如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各方义务
《指引》不仅对广告内容做出严格要求,还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主)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履行广告审核责任,对于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食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食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完善管理规则,对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告、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直击行业痛点,划定15类宣传红线
《指引》明确了15项负面清单:食品广告应当抵制不良饮食观念,不得宣扬暴饮暴食、奢侈浪费、过度消费;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不得宣称或者暗示“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含有伪造、篡改的配料表、营养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等虚假内容;不得使用技术手段刻意改变食品色泽、外观、质感,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真实性状的判断;不得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等。
酒类广告“4项禁令”
针对酒类广告,《指引》明确了4项特殊规定: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新规出台后,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警惕“特供”“专供”,这类宣传多为虚假噱头,旨在抬高身价;要警惕“神医”“专家”推荐,食品不得宣称具有治病功效,保健食品也不能代替药物;要警惕食品“照骗”,如果广告中的食品色泽过于鲜艳、外观过于完美,可能与实物不符;要警惕以“养生”为名的健康讲座,可能是变相推销。
● 要点解读
一、《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对广告主规定了哪些主体责任?
食品广告的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者,一般是指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广告内容与许可文件相符。
二、《指引》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规定了哪些主体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食品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广告发布前的审核把关,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委托,开展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并且明知或者应知其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获取的数据、结论等用于广告的,应当认定为广告经营者,承担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三、《指引》对广告代言人规定了哪些主体责任?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食品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应年满10周岁,仅能为食用过的食品作推荐、证明。为儿童食品代言时,应由广告代言人的近亲属充分、合理食用该食品。
四、如果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需要分别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等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发布虚假食品广告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