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建立统一认定、专门保护、高效协同的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现统一受理、审查、认定、标识、监管。
《实施方案》明确四项主要任务。
一是建立统一认定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产品认定规则,明确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地理标志名称、地域范围划定、保护要求等认定要素,负责对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进行全面、完整和及时的审查。对于拟申请产品认定的地理标志,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申请予以认定并发布公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认定登记簿。
二是使用统一官方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规则,修订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核准程序和要求,发布公告核准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统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
三是强化统一技术支撑。制修订地理标志保护系列标准,增加高质量的地理标志通用标准和产品标准有效供给,鼓励研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样品。开展相关标准和管理规范评估,纳入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规范清单。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认定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专业化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机构遴选荐用机制。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评估和资质管理,加强检测全过程信息采集和信息公开,依法实施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四是有序推动统一整合。在尊重主体意愿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原农产品地理标志转换用标,相关部门确保有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确保平稳过渡。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申请受理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实现地理标志审查认定一网通办,推进地理标志认定便利化。加强地理标志相关政策法规、审查认定规则、认定名录等政务信息公开。
五是完善统一监管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完善部门地方联动、属地分级监管、执法监管协同、社会各方共治、经营主体规范管理的科学高效监管体制。突出行政保护的关键作用,建立地理标志重点监管名录。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依法依规查处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