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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4年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拟明确建立食品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

 

本报讯 邵蓝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制度,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显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员工及相关知情人(以下简称“吹哨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名举报本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查证属实,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吹哨人”应当予以奖励。

“吹哨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或避免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执行。

同时,《公告》表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吹哨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吹哨人”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吹哨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吹哨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公告》强调,“吹哨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不得谎报案情、故意干扰办案程序。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吹哨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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