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薇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正式印发。工作规范对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行政指导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采取方式等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指导时,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
工作规范中指出,行政指导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措施,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
工作规范中对实施行政指导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进行了明确。第一是合法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实施行政指导应充分考虑“常识、常理、常情”,采取的方法应必要、适当,积极争取行政相对人的响应与配合,避免给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工作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二是公开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该平等、公正的指导和帮助行政相对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开进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差别对待,不得厚此薄彼,不得偏袒徇私。第三是自愿接受原则。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第四是方便快捷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时限,提高行政指导效率,降低行政指导成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行政指导。
此外,工作规范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时,可以采取行政辅导、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行政示范等方式进行。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要求的前提下,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以积极探索更多的行政指导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