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汇总整理了原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以下简称“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于近日发布《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对公告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此次“三新食品”范围涵盖共计98个新食品原料品种、215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235个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该目录涉及的新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指标包括过氧化值、真菌毒素、污染物和微生物限量,种属基原、食用量、食用和使用方法、生产工艺、发酵菌、副产物和溶剂残留限量等仍按照发布时公告执行,农药和兽药的使用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行业企业等相关机构在“三新食品”的监管、生产和使用中应按照要求执行该公告的相关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新食品原料目录的食品安全标准设置了18个月过渡期,在公告前和过渡期内按照原标准和要求生产的新食品原料,可销售和使用至保质期结束。2022年以后公告的“三新食品”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发布时公告要求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本次“三新食品”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梳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在新食品原料方面,一是归类处理原则。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适用的食品类别可以覆盖的产品,对其进行归类处理。此外,综合考虑产品的原料来源、加工工艺的相近性以及食品安全指标的实际检测数据,对于可以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中对某类食品要求的,参照该类食品执行。食用方式仅限冲泡的产品应归类为代用茶,目前直接列出相关指标,待代用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按照代用茶的标准执行。二是既定参照原则。对具有多重身份的产品,如具有新食品原料和营养强化剂双重身份的产品,其食品安全指标基本参照已有的营养强化剂相关标准执行。三是个案处理原则。对于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类别无法覆盖的产品,如新工艺合成的或纯度较高的提取物等,基于新食品原料评审会议专家审议通过的企业标准,列出具体指标,并与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原则和要求相匹配。
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方面,已制定发布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品种,其质量规格要求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共涉及156个品种。尚未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品种,其质量规格要求仍按照发布公告时规定的要求执行,共涉及59个品种。
在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方面,首先考虑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并未设置质量规格标准,因此主要根据品种的功能类别及所批准的使用范围确定其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新品种的使用原则及管理方式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