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一周要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深入推进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完善未成年人食品包装标识立法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公布
农业农村部三举措确保“菜篮子”产品供应
十一月全球食品价格指数整体平稳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12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公布

 

本报讯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推进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粮食流通领域执法力度,完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程序,为进一步提升依法监管能力、严肃法律责任提供有力支撑。

党的二十大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大部署,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近年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了重大修订,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修订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和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国家机构改革后,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机构设置、职能职责、执法手段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粮食和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承担起中央储备监管职责,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加快建章立制,完善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以适应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需要。

《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明晰各级各有关单位在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厘清垂直管理局、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立案事项,增加查封扣押、立案调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进一步压实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提供更强可操作性、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中国食品安全报社主办
报社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6号楼 邮编:100070
采编热线:010-63703066-8516 广告热线:010-63703066-8066
京ICP备10219194号-3

所有内容中国食品安全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