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推进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延庆区市场监管局科所联动,组织重点保健食品经营主体进行约谈。
约谈采取科所联动的方式开展,此次约谈对象是百泉街道以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人的保健食品经营主体3户。区局要求保健食品经营者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以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重点,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要求。
一是应当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从正规的渠道采购合法的产品;如实填写各项记录,确保产品可追溯;按照产品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是严格自查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三是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按要求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并在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消费提示。
四是在进行保健食品营销和宣传时,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不得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五是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是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手段进行非法宣传。在网络上销售保健食品的,必须明示企业资质信息,必须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注醒目的“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等警示语,强化对消费者的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