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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6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本报讯 记者钟艳平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规定》在全面梳理和提炼原《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针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经济新业态经营者标价行为呈现的新特点、价格违法行为表现的新形式,按照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价格监管制度规则。

在明码标价方面,《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标示的主要价格要素和遵循的标价原则,并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明码标价形式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规定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标示的价格信息,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在价格欺诈认定方面,明确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活动时的具体要求,列举了予以禁止的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强调在认定价格欺诈行为时应当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在明确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所适用罚则的同时,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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