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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餐饮浪费“处罚权”要防极端

 

近日,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据悉,草案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笔者认为,这一“处罚权”要想达到预期效果,需谨防“两个极端”。

一是要防止“处罚权”被过度执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条件地允许餐饮经营者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有可能被一些不良餐饮经营者曲解为创收“新路径”。如果没有对“明显浪费”的标准作出清晰界定,那么,就可能有个别经营者会借法律之名,向消费者收取这一费用,既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损害法律的公信力。

二是要防止“处罚权”遭遇“难执行”或“不执行”,起不到法律出台应有的效果。一方面,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出发,消费者对食物是付过款的,无论他们是否浪费了食物,经营者实际上并没有多大损失,因此缺乏行使“处罚权”的动力。另一方面,从提高服务质量、留住顾客的角度出发,很多餐饮经营者为了给顾客留下良好的就餐体验,面对消费者的浪费,可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使“处罚权”受阻。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严厉的配套措施来督促经营者合理合法地执行这一规定,很可能起不到良好的效果。这意味着,此次草案需要对“造成明显浪费”作出清晰的界定,明确餐饮经营者强制执行的相关措施。具体来讲,应该对具体什么算是“造成明显浪费”等作出规定,既让经营者依法收费有底气,又防止被滥用;应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把经营者的餐饮浪费“处罚权”界定在合理合法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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