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杜颖
前不久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统一的侵权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对统一执法标准,全面提升商标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双轨保护机制,两种机制各有优势。与司法保护程序相比,商标行政保护程序相对简单,侵权纠纷处理时限较短,能够及时高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商标权。行政执法机关既可以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处理,或根据社会公众举报查处侵权行为,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发现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标准》的制定发布,将进一步激发和凸显商标行政保护具有的高效、便捷、成本低的优势,深度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知识产权“快保护”的要求。
《标准》有助于协调商标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判断标准和保护尺度,强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同配合。《标准》既充分借鉴司法保护经验,又有创新之处。例如,针对“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的判断,《标准》参考吸收了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针对“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明确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应有的地位,强调商标行政执法与确权环节的联动、一致保护;针对“容易混淆”的判断,《标准》厘清了商品类似、商标近似与容易混淆的关系,避免循环论证,强化商标保护双轨机制的协同配合,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的“大保护”要求。
《标准》从如何判断商标使用出发,分别对“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界定,“相同商标”“近似商标”的认定和判断方法,混淆的认定以及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等作出具体规定,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各项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判断作出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标准》充分考虑互联网经济的特点,对新业态、新领域中的商标保护新问题作出回应,将电商平台、即时通信工具等网络载体和新型信息载体纳入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电商平台的商标保护义务和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保护规则均作出明确规定。
从整体来看,《标准》内容详尽,逻辑清晰,表述规范,用语含义明确,涉及商标侵权判断的每个要点,在各要点中尽可能划分不同情形并作单独列举和解释。例如,以开放式列举的方式规定商标使用情形,涵盖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并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使用行为留足适用空间。此外,《标准》充分关注实践中比较常见但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问题,例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附赠侵权商品行为、工程承揽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等,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依据,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