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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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沟油”制作底料火锅店店主被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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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沟油”制作底料火锅店店主被判7年

 

受消费者关注的“古今天下”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日前在四川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店主雷某获刑7年。

经审查,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间,涉案火锅店店主雷某指使两人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14142锅,销售清油红锅和清油鸳鸯锅总计14142锅,销售金额达447824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雷某在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南段开设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从事火锅制售服务,开业时即雇佣被告人李某1为该火锅店的炒料师傳,负责熬制该店火锅底油、分装熬制的火锅油成袋、配制火锅锅底。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2应李某1邀请进入该火锅店,协助李某1分装熬制的火锅底油成袋和配制火锅锅底。

为非法获利,雷某指示李某1将收集的废弃油脂(称“回锅油”或“回收油”)煎干水分,再加料制作火锅底油销售。在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的火锅底油销售清油红锅和清油鸳鸯锅总计14142锅,销售金额达447824元。

法院审理认为,雷某、李某1、李某2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非法获利巨大,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情节严重,已构成刑事犯罪。

法院判决: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李某1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李某2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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