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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等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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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4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集贸市场等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本报讯 4月15日,记者获悉,5月1日起,北京将施行新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配合条例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开展对北京市塑料袋生产企业以及商场、超市、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监督检查,严格塑料袋监督管理。其中包括严禁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据市市场监管局介绍,禁止在北京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塑料袋。

据了解,商业企业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中的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塑料袋,必须印有本企业或者所在市场的名称。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和使用塑料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指定柜台或者摊位,集中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合格的塑料袋。非指定的柜台或者摊位,不得擅自向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出售塑料袋。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有四种情况不得出现: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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