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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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游玩摔伤 导游失职被判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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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10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七旬老太游玩摔伤 导游失职被判赔款

 

73岁的张女士参加某公园一日游,在游玩中不慎摔伤,因认为导游未尽安全提示及救助义务,故将旅行社和导游小王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王导游给付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参加河北某公园一日游旅游团,向王导游交纳团费后乘坐旅行社旅游大巴车前往公园。在下车前往旅游景区途中,因属农村道路且人流大,加之道路不平致其不慎摔伤,摔伤后王导游未第一时间送往就医,而是通知家人前往事发地带她去就医。两被告收了旅游费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就旅游项目路途环境、路况特点等事项有针对性的告知,未尽到警示义务,同时其作为高龄老年人,两被告更应严格谨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以引领、疏导。因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旅行社辩称,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任何形式的旅游合同,也未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公司没有王导游这个人。张女士出示的收据并不是出自旅行社,收据上的印章也不是公司的,公司的所有章均在公安部门及旅游委有备案。同时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公司使用带有水印的专用收据,且加盖发票专用章。张女士在事发后从未与公司有任何形式的沟通询问,其诉旅游合同一案不实。

被告王导游辩称,其与张女士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且事发时尽到了安全提示及救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张女士提交的上述证据认定,张女士系在王导游组织的旅游团游玩过程中摔伤,现并无证据证明王导游系被告旅行社的员工,故本院认为张女士仅与王导游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基于旅游合同关系,王导游应对张女士游玩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现王导游未尽到该项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对张女士在游玩期间摔伤一事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张女士本身为高龄老人,出行风险高于他人,其外出旅游应有家人陪伴照顾,故其本身也对摔伤一事具有一定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王导游给付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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