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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 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
公告2019年第2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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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7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 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
农业农村部: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建立产地检疫风险 评估机制,促进种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生猪生产发展,农业农村部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调整和加强跨省调运种 猪产地检疫有关事项发布通知,要求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严格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通知要求,根据当前生猪生产形势需要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实际,对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进行调整,继续 严格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数量(比例)100%;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 等5种动物疫病,在种猪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不再进行实验室检测。在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方面,采集的血 液样品可按照一定的生猪数量进行混样,具体混样数量可根据有关技术指标科学确定;样品送检前至种猪调出前对拟调运种 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的,检测时限可以延长至调运前7天。

在严格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面,通知提出,在暂停口蹄疫等5种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期间,各地要加强对种猪场的动物 疫病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达到要求的,方可对其跨省调运种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请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省份的 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评估病种应当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 病,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种猪场防疫条件、养殖档案记录、有关疫病日常检测情况等。由输 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种猪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方案,对种猪场开展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农业农村部指出,跨省调运种猪到达输入地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监督种猪货主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隔 离观察有关措施,指导种猪货主签订承诺书、建立隔离观察台账记录,确保种猪安全和可追溯。(中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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