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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牢记的法律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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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牢记的法律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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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食品安全从业者的资格处罚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十一)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十二)食品安全民事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十三)食品安全刑事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处罚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是国家对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建立的重要管理制度,食品生产许可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预防控制的先进治理理念。企业要生产经营食品,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遵守许可条件的各项规定要求,是企业保障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前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违反本规章的各项处罚规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该部分内容。

(一)生产许可申请材料造假的处罚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处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三)不正当使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四)违反生产许可条件生产的处罚

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食品生产者从业资格的处罚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对监管部门违规办理生产许可的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子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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