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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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5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禁止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本报讯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近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蒙古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称,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月15日,蒙古国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布尔干省(Bulgan)等4省近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蒙古国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如下公告: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 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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