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在全国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不少于1500家机构,对药品使用与疾病防治、跟踪随访相关联的具体数据进行重点监测,2020年,监测范围基本覆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
《通知》指出,本次监测工作分全面监测和重点监测两步。2019年,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一期试点省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城市、各省(区、市)重点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国家基本药物、抗癌药降价专项工作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为重点,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使用监测。2020年,监测范围基本覆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逐步实现对所有配备使用药品进行监测。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主自愿参与药品使用监测工作。
《通知》要求,从加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组织管理、科学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建立评价结果应用关联机制三方面来扎实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
组织优势力量,建立临床综合评价专家委员会,围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等遴选,组织开展综合评价。
实施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运用卫生技术评估方法及药品常规监测工具,融合循证医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循证药学、药物经济学、卫生技术评估等知识体系,综合利用药品上市准入、大规模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药品临床实践“真实世界”数据以及国内外文献等资料,围绕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等进行定性、定量数据整合分析。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运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加强与医保、药监等部门的沟通共享,促进完善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药物政策,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突出药品临床价值,推动有关证据用于国家基本药物、鼓励仿制药品、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的遴选和动态调整;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