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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6批次鸡蛋检出禁用兽药,为: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日本独资)生产的鲜鸡蛋、沈阳市于洪区双锐晔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曹县龙凤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公害乌鸡蛋检出氟苯尼考;贵阳乌当文强副食品店销售的土鸡蛋和洋鸡蛋、贵阳市乌当区童童食杂店销售的土鸡蛋检出氟苯尼考和恩诺沙星;沈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沈阳农家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家炊鸡蛋检出恩诺沙星。
根据《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氟苯尼考、恩诺沙星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
还有4批次样品检出恩诺沙星超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桥市场内(经营者:陆勇)销售的草鱼、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购物广场销售的五丰三黄鸡、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湾农贸市场猪肉摊005号摊位(经营者:代永芬)销售的宝肋肉和后腿肉。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牛、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本次抽检还发现4批次螃蟹检出重金属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裕民路488号裕民集贸市场1层177号摊位(经营者:万宗萍)销售的来自上海江杨路批发市场的梭子蟹、上海市徐汇区双峰路300号(双峰市场内HA6号摊位)(经营者:池定福)销售的来自上海市宝山区江杨批发市场的梭子蟹、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乐都路94号菜花泾市场内(经营者:包国勤)销售的来自上海市宝山区江杨批发市场的梭子蟹、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分公司销售的来自陕西省西安市炭市街市场的正蟹。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水产品中镉(以Cd计)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
其他7批次样品则检出不得检出的药物,包括:长沙市世纪华联茂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家顺康鲜三黄鸡、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乐都路94号菜花泾市场内(经营者:包国勤)销售的来自上海市宝山区江杨批发市场的沼虾、上海市青浦区张君臣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来自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北路水产批发市场的沼虾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89号“日月光中心广场”L1层L1013号商铺(经营者:王顺芝)销售的活黑鱼、陕西省西安市胡家庙蔬菜批发市场E排15-16号(经营者:郭东瑞)销售的来自江苏省的鲈鱼检出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沙市岳麓区乡美楼饭店销售的鳙鱼检出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南宁润平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南宁市恒发蛋品经营部(供货商)的叮当初生土鸡蛋检出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肉制品检出菌落总数超标
不合格食品中,不合格肉制品有5批次,均检出菌落总数超标,产品分别为: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新里城店销售的标称上海欣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肴蹄(猪蹄膀)、辽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万达店销售的标称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排骨肠、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销售的标称廖大哥(沈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粗肠(肉灌肠类)、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叶斌多又好超市销售的标称廖大哥(沈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味香肠(肉灌肠类)、合肥包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省蒙城宏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干(五香味)。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一个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菌落总数超标可能是个别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又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食用油检出过氧化值超标
本次抽检还发现2批次食用油检出过氧化值超标,不合格样品为: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金地绿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品、安徽省康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茶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宁长生花生油有限责任公司(分装)生产的花生油。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一般不会影响人体健康,但过高时可能会引起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油茶籽油》(GB/T 11765-2003)(注:2018年12月1日,该标准被GB/T 11765-2018代替)中规定,一级压榨成品油茶籽油中过氧化值最大限量值为6.0mmol/kg;《花生油》(GB/T 1534-2017)中规定,一级压榨成品花生油中过氧化值最大限量值为6.0mmol/k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或者是由于原料储存不当、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等导致油脂酸败;此外,植物油精炼不到位也可能造成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过氧化值不合格。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