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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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标识不正确 消费欺诈赔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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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QS标识不正确 消费欺诈赔三倍

 

【案情简介】

山东消费者王某在京 东商城—阿坝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了10盒单价为126元的古羌红茶茶叶,共计1260元,收到货后发现该茶叶生产许可证编号是QS513214010299,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3738.1-2008,但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得知,该生产许可证的许可生产名称是茶叶(花茶、绿茶),古羌红茶并不属于该生产许可范围,且产品执行标准GB/T13738.1-2008已经被GDGB/T13738.12012所替代,因此该产品涉嫌使用过期的产品执行标准。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宣传信息不实,向阿坝州汶川县消委会投诉,要求三倍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三倍价款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3780元。调解结案后,汶川县消委会将生产者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移交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并要求生产者将已售出的未正确标识QS的古羌红茶全部召回。

【律师点评: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阙雯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所售产品的真实商品标准的行为,涉嫌构成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故经营者主张其进货渠道正规,进货凭据真实的抗辩,无法成为其逃避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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