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中院针对一起消费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商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吴先生起诉说,他在被告商场购买多力牌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43瓶,支付货款3706.3元。这些调和油标签正面图案标明“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精选多力葵花籽油与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其中,“特级初榨橄榄油”以相同字样换行加以标注,在文字右下方配有橄榄果实图案。但是,实际上这些调和油的主要成分并非橄榄油。
吴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这些涉案商品的标签形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其系以橄榄油为主要成分。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商场“退一赔十”。
经审理,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商场向吴先生“退一赔十”。
专家点评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付子堂:本案二审判决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卫生、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体现司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达到更高维度。同时,从食品标签内容对消费者购买选择的影响和食品成分含量对商品价格和消费者使用方法的影响,分析认定涉案商品的标签标示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从而依法支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