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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 须有实体经营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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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 须有实体经营门店

 

本报讯 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法》明确了“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并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须有实体门店,须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办法》着重强调,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办法》对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出要求,明确第三方平台须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平台应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公示信息、制定和实施原料控制、严格加工过程控制、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

《办法》对送餐的“外卖小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办法》生效后,国家食药监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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