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倪先生因认为其从酒行购买的冬虫夏草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请求该酒行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酒行支付十倍赔偿金后,酒行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去年10月,倪先生从某酒行在京东商城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冬虫夏草酒2瓶,单价890元,共计消费1780元。该酒的吊牌标签载明:“食品名称:冬虫夏草酒,香型:浓香型,酒精度:42%vol,配料:纯净水、高粱、大麦、冬虫夏草(浸泡液)、枸杞(浸泡液)……”倪先生主张冬虫夏草浸泡液属于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配料,故酒行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酒水,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该酒行辩称,涉诉酒品并非不合格商品,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健康的情况。冬虫夏草浸泡液是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是可以添加的,同意给倪先生退款退货,但是不同意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酒行经营的涉诉冬虫夏草酒属于普通食品,但配料中含有不允许用于普通食品的冬虫夏草(浸泡液),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该酒行作为专业的酒水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向顾客出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诉冬虫夏草酒,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该酒行向倪先生退还货款1780元并支付赔偿金17800元;倪先生退还涉诉冬虫夏草酒2瓶。
一审判决后,酒行方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在普通食品中添加冬虫夏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及其应包含的内容,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判断。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卫监督函〔2009〕326号《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载明“……《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因冬虫夏草不属于药食同源的物品原料,在未经安全性评价,未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本案中,酒行经营的涉诉冬虫夏草酒属于普通食品,但配料中含有不允许用于普通食品的成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适用十倍赔偿的条件,是否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适用十倍赔偿的条件为:(1)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经营。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消费者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购买食品造成人身损害,且损害三倍高于价款十倍,消费者可以选择损失三倍赔偿。本案中,酒行抗辩涉诉酒品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健康的情形,但这并非不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合法抗辩理由。
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支付十倍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酒行作为以营利为目的专业酒水经营者,不同于普通的消费者,对其销售的食品,应当熟知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并负有审查注意义务。酒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向倪先生出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诉冬虫夏草酒,应当认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责任。(首都政法综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