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典型案例,意味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遇到未标注的“转基因食品”,可以获得法律上的赔偿支持。消费者吴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24盒通用磨坊的五谷物麦圈,单价42.8元,共计1027.2元。商品外包装上有英文标注:“Partially Produced with Genetic Engineering”,即“部分生产用转基因食品”。但在中文标签中,该内容并未标注。吴先生认为,该产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应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10倍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物美超市的上诉,维持原判。物美公司赔偿吴先生一万零二百七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