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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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到不合格食品 卖家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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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到不合格食品 卖家被判赔

 

广东省顺德市民莫先生去年7月16日在网上向被告夜来香经营部开设的网店“夜来香保健品专营店”购买5盒野燕麦力片,总价值490元。因活动期间买5送3,实际发货为8盒。后来再次购买了10盒野燕麦力片,共计980元。

不久,莫先生发现自己网购的野燕麦力片配料中含有玛咖成分,但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均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遂将夜来香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夜来香经营部)及某网络平台告上法庭。

莫先生认为,根据卫生部(2011年第13号)公告,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食品量应该少于等于25克/天,且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该食品配料中含有玛咖成分,但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均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另外,《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该食品并未标出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违反了上述规定。

同时,莫先生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对入驻的被告夜来香经营部的商品有检查监控的义务。而该平台未尽到检查监控的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上流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顺德法院认定,原告莫先生购买野麦力片中含有玛咖成分,但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均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亦未标出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违反了相关法规的管理性规定,故法院对莫先生退还货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在此基础上,被告夜来香经营部是否应向莫先生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关键问题在于商品本身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对此未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顺德法院判决被告夜来香食品经营部向原告莫先生退回货款1470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1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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