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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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5元饮料钱 超市被罚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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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5元饮料钱 超市被罚四千元

 

明码标价是必须的,然而大连一家大超市却一再忽视这个问题。近日,记者看到大连市物价局公示的大价检处〔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超市大连泉水店在卖饮料的过程中多收了消费者共5元钱,结果导致自家被罚款4000元。

这家超市在去年5月18日共卖了10瓶某品牌柠檬红茶,该商品价签上标示零售价为4元/瓶,而该商品实际结算价格为4.5元/瓶。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二)款“屡查屡犯的”和第(五)款“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同时鉴于该超市在举报人购买当日立即进行了整改,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综上,大连市物价局决定对该超市进行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4000元。

(《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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