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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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6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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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16日,消费者李某通过电话购物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部某品牌6s手机,3月22日收到货后,李某对手机质量不放心,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愿付款。但是贵州省从江县某快递公司快递员说:是代销售方收取“货到付款”服务款项699.00元,消费者必须支付。因此,消费者李某无法拒绝,把手机款699.00元交付给了从江县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由此“货到付款”发生纠纷。去年3月22日,消费者李某向黔东南州从江县市监局宰便分局投诉,请求维权。经组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从江县某快递公司给消费者李某退还手机支付款699.00元整;退回手机(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李某承担,并通过从江县邮政局宰便支局将手机退回原地。

案例评析

依据《消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通过电话购物有权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虽然,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是“货到付款”,消费者在明确拒绝收货或者退货时,快递公司不能强制收取货款,但是,消费者应该支付运费(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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