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6日,一位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了6瓶红星二锅头酒,每瓶标价3元,在结账时却发现每瓶酒按照6.2元收费。消费者询问收银员,对方表示自己只管扫码收款。消费者于是找到超市酒水主管,主管同意退货,只赔偿50元及6瓶酒。对此,消费者不同意,投诉到辽宁省丹东市消协要求给予赔偿500元。
市消协受理投诉后,联系到该超市负责人,他辩称该价格标签是超市为了促销,到17号才能生效。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价格标签贴上后就应立即生效,此情况属于“低标高结”,涉嫌价格欺诈。经消协调解,最终该超市赔偿消费者350元。
案件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欺诈问题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处理。本案中,双方和解,消费者未按欺诈行为最低标准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