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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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篡改生产日期 不良商家遭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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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5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擅自篡改生产日期 不良商家遭严惩

 

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暨阳分局接到举报,称某食品贸易公司有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该局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食品公司负责人杨某因库存食品积压严重,为防止食品过期不能销售,私自篡改生产日期。至查获时,私自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34274元。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并查扣了5000多瓶未标明生产日期的同品牌饮料。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没收相关物品并罚款65万元。

案例点评

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判断食品保质期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的重要信息,法律规定严禁伪造、擅改或虚假标注。然而,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不良商家为了延长食品销售期,竟然在生产日期上玩猫腻,欺诈消费者赚取黑心钱。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是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安全隐患。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对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等食品违法行为坚决一查到底,严惩不贷,让不法经营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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