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春节,消费者张女士在浙江省丽水市区某金银首饰店参加优惠活动购买了一对白金钻戒,价值4660元。该对钻戒白金托架上打印有国际知名品牌“cartier”的标志。由于价格只有正常市场价格的一半,张女士怀疑是假冒的,于是向该品牌专卖店进行了咨询,发现钻戒上打印的标志是模仿的,于是要求金店退货并赔偿。但该店认为自己在销售时并未向张女士虚假告知,销售的价格也并未按照该知名品牌的正常市场价销售,同时外包装盒、说明书及发票上都未标注该知名品牌,都是以金银首饰店自己的名称标注,不存在欺诈行为,拒绝赔偿只同意退货。于是张女士向该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
经调解,金银首饰店退还消费者4660元货款,并赔偿9320元。同时,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黄金首饰店立案调查,认定该店的行为属于“傍”名牌行为,对该店处罚款10000元。
案例点评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案例中虽然金银首饰店没有将仿冒标志的钻戒按照正品销售给消费者,但已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