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李大爷患有白内障,他经常在小区一家保健食品店做眼保健操。去年2月29日,李大爷花1800元购买了五盒该保健食品店推荐的口服液,可回家之后李大爷仔细看这些口服液的说明才发现,口服液只是一种保健品,是用于缓解眼睛疲劳的,并不具有治疗功效。同时李大爷因购买口服液而获赠的外地旅游行程共7天,乘坐大巴车的车程就占了四天的时间,因李大爷不宜久坐长途车,因此,当日下午,李大爷找到经营者要求退款。对方同意退款,却迟迟不履行。去年4月20日,李大爷投诉到了湖南省邵阳市消委。
该市消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就李大爷投诉问题组织消费者和经销商进行现场调解,经销商同意退还全部款项。
案例分析
依据新修正的《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李大爷该口服液的使用效果,如只是缓解眼部疲劳。且李大爷年纪较大,身体不便,行程的细则也应当事先说明。经营者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