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网上购买了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的18箱罐头,货到后发现预包装上全是外国文字,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标签,遂将这家电商告上法庭。记者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认定被告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依法判决该公司向该男子退还货款,并赔偿10倍货款。
网购罐头竟无中文标识标签
今年26岁的唐生龙住在顺庆区。去年8月18日,唐生龙在网上某商城向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城购买了18箱水果罐头,该商品在网上显示为水果罐头出口亚洲某国,单价69元,经优惠后唐生龙给付了价款970.2元。当天,这家电子商务公司通过快递向唐生龙发了货。8月21日,唐生龙收到了这18箱水果罐头。然而,收到货后,唐生龙发现罐头的外包装上均采用的是外国文字,却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标签。
唐生龙一下傻了眼,这些文字他一个也不认识,那么,这些罐头到底能不能吃?能吃多少?有什么注意事项?怎么储存?保质期是多久?他全都无法弄清,也找不到通晓这种外文的人帮助翻译。花了钱买的东西却不敢轻易食用,唐生龙十分郁闷,他通过咨询律师朋友,得知北京这家电子商务公司的做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遂于去年12月7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状告电商要求退货并赔偿
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生龙庭审时认为,他在网上购买了这批水果罐头后,发现这种罐头没有中文标识标签,也无法得知其生产厂家、产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地等相关信息,经查询发现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被告除应退还原告货款外,还应当向原告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为此,原告唐生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判决退款并10倍赔偿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唐生龙所提供的订单信息表明他于去年8月18日在网上某商城向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购买了18箱水果罐头,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该商家出售的水果罐头虽在销售网站上注明出口国外,但实际系在国内销售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并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案涉被告公司销售的食品黄桃罐头预包装全系外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公司作为网上经营食品销售的公司,知晓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等系基本常识,其销售全外文的预包装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唐生龙作为普通消费者,不通晓该种外文,对其购买的案涉食品是否适合消费者个体食用、购买该产品的性价比等难以作出理性判断,确有误导之嫌,故原告唐生龙要求退款的理由成立,对于其收到的18箱货物原告唐生龙可以退货。同时,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今年3月17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原告唐生龙退还食品价款970余元,并向原告唐生龙给付赔偿金9700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报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