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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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现“双日期”商品被法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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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现“双日期”商品被法院判赔

 

同一瓶竹笋,一个生产日期是2016年,另一个生产日期是2015年。去年,某超市售出的食品,现“俩日期”问题,被法院以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判决对消费者做出十倍赔偿。

案件详情

去年9月23日,消费者矫先生在某超市北京常营店花7.4元买了1瓶广乐香辣竹笋。

矫先生买后发现,这瓶广乐香辣竹笋有两个生产日期。矫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7.4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

对矫先生的诉求,作为被告方的超市表示不能接受,认为矫先生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

超市方面辩称,从实物上不能判断为双生产日期,超市销售的产品都应该以清晰的生产日期为准,对于肉眼无法识别的、矫先生认为的日期,超市方面认为它“没有任何意义”。

超市方面还认为,涉案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误导消费者,所以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矫先生购买的广乐香辣竹笋,外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另有模糊印记“2015/1?/05”字样。

法院认为:保质期是食品的重要信息,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所以商品的生产日期必须准确。涉案的食品存在两个生产日期,致使消费者无从判断该商品的保质期,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矫先生要求超市退款退货并做出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超市应对退还货款和赔偿的责任进行承担,同时由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予以收缴并销毁。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货款,向矫先生赔偿1000元。

律师:可择生产者或销售者起诉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告诉记者,对于超市的上述违法行为,消费者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利。

根据食品安全法,即使价格仅仅几元的食品,一旦被认定为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少也可获得商家赔偿10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杨兆全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故意更改食品保质期,故意更换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行为,从审判实践看,均可推定为销售者明知。

杨兆全律师建议:遇到有问题食品,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包括购买凭证、问题食品等。只有有了完整的证据,才可以到法院自诉要求商家予以相应赔偿。

同时,依据不同的法律,消费者可以对被诉主体进行选择。依据《合同法》,消费者可以起诉销售方;依据《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以择生产者或销售者之一起诉,也可以将生产者与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恶意修改生产日期一旦被发现将面临重罚。杨兆全律师说: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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