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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 经营者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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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 经营者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本报讯 记者张乔生 北京市食药监系统今年继续深入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抽样检验等管理责任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登记等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进一步加大监测抽检密度,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经营者一律向社会公示,对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经营者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这是记者近日从北京市食药监管局获悉的。

据了解,2017年初至今,北京市全市食药监系统共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384户次,商超便利店和餐饮服务单位畜禽水产品经营者7000余户次,查办销售违法畜禽水产品案件近百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起。

夜袭查获4起非法交易典型案件。市食药监管局食品市场处处长李江通报,今年以来,市食药监管局组织对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开展较大规模的夜查行动20次,特别是针对个别违法分子利用夜间在市场外、公路边从事畜产品非法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突击查处。

4月底,西城区食药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西城和丰台区交界处公路边连续多日蹲守、摸排,锁定一辆来自外埠的涉嫌从事猪肉非法交易的厢式货车,于凌晨组织公安、农业、城管、街道办事处开展夜查行动,查封扣押猪肉4285公斤。经对89批猪肉样品进行检测,其中有18批水分超标,6批样品检出氯丙嗪,司机、货主、买家各1名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上述猪肉标称来自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某肉类有限公司。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色谱室负责人杨红梅高级工程师表示,氯丙嗪属于吩噻嗪类药物,是常见的安眠、镇静、催眠药物。《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附录3规定,氯丙嗪药物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规定,(盐酸)氯丙嗪为禁止在动物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

此前,西城区食药监管局在对辖区内市场周边夜查行动中,发现问题牛羊肉运输车2辆,其中1辆车上的牛肉无法提供动物检疫票据;另1辆车上的牛肉存在检疫票与实物数量不符问题。执法人员对牛肉采取了扣押措施。

今年以来,海淀区食药监管局也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两起非法交易肉品行为。其中,在海淀区四道口路2号京港水产品商城外查获两辆猪肉冷藏车。其中,一辆冷藏车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另一辆车的检疫证明仅限河北省境内使用,标称发车目的地为“唐山市玉田县”。执法人员现场对近4000余公斤猪肉予以查扣。

此外,海淀区食药监管局还根据举报线索,经过多次便装摸排,查获了西山国际城小区西北角平房附近某个私人冷库中,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的非法交易行为,共查获羊胴体12整只、200余公斤,羊肉分割体300余公斤,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羊肉制品的检验检疫证明,羊胴体上无专用检验检疫章。经检测,该批羊肉样本含有“瘦肉精”。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市局将开展畜产品飞行检查。李江表示,自2016年起京津冀三地建立食用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本市新发地、岳各庄、大洋路等畜产品主要批发市场与天津、河北两地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建立了“场厂挂钩”制度,本市牛羊肉质量安全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初步构建起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为确保畜产品安全,2017年,市食药监管局将在天津、河北有关食药监管部门支持下,会同主要批发市场共同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开展“飞行检查”,即在事先不打招呼的前提下,前往实行“场厂挂钩”的外埠屠宰加工企业,围绕“活畜入场记录、屠宰加工记录、销售记录、运输记录、召回和停止销售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六部分内容,逐一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对畜产品采样检测。对于不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将由本市批发市场共同协商予以暂停入市或产品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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