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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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期 消费者索赔十倍
包装袋标注“最佳” 超市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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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包装袋标注“最佳” 超市赔偿500元

 

因在超市购买的黑木耳包装上标有“最优、最佳”的宣传语,郭某以构成虚假宣传为由,将上海城市超市(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据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决退还价款80元并赔偿郭某500元。

去年6月4日,郭某在被告城市超市公司购买“精缩秋木耳(黑木耳)”1盒,单价80元。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标有“采用中国黑木耳最优产地、我国最佳的低温型食用菌生长区”的宣传语。

郭某认为,该宣传违法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城市超市公司退还货款80元,赔偿500元,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00元。被告同意退还货款80元,但不同意支付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本案中,城市超市公司销售的黑木耳在外包装上使用“最优”、“最佳”等用语,属于使用绝对化用语,故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

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价款80元,原告退还“精缩秋木耳(黑木耳)”一盒(如不能返还按照相应单价扣减价款),被告向原告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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