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0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华润超市奥园店购买预包装果仁1袋,售价为9.63元(包装封条为该超市专属)。购买后发现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30天,便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其500元。但超市认为,按照超市理货程序的相关规定,理货员每天必须在开店、闭店两个时间点对其所出售的产品进行整理,这种长时间过期食品不可能存在,因此不同意消费者的诉求。随即,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提供了实物和购物小票,超市方仅强调自己有一套严格的理货程序,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但对于王先生购买的商品是其商场所售,超市无法举证进行抗辩。最终,超市为王先生退货,并给予其500元的赔偿。
案件评析
超市对自己销售的产品有保证其质量合格的义务,如销售过期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第二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涉嫌有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经营者对所销售商品是否过期有举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