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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政府干预降低消费者在市场上的信息搜寻成本,并对食品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规制,能够从根本上有效解决食品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克服食品的信任品特性。故而,政府需要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法制和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安全食品,并对不法生产的食品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在规制实践中,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其中对产品质量信息披露都做出了明确要求,确保消费者能以较低成本获得准确产品信息,恢复消费者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约束力。质量标准体系方面,相关规制部门借鉴国外的“食品企业GMP规范”“HACCP控制体系”,并依据规范、标准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生产过程规制,确保其生产食品的安全性。
然而,政府规制本身也需要耗费一定成本。一方面,食品的产品特性决定了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也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规制成本较高;另一方面,食品市场的产品细分程度较高、生产企业地域分布较为不集中,也加大了规制成本。同时,在规制体系内部极可能存在“规制俘获”、规制体系不合理不完善等问题,这些终将导致规制效率下降。囿于食品及食品产业的特征,以及政府规制自身的缺陷,食品安全政府干预虽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最优选择,但也会出现政府失灵,无法完全矫正食品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无法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合作治理之路:
市场、政府与社会
鉴于食品的特殊产品属性,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单纯依靠市场或单纯依赖政府都无法取得良好监管效果。虽然确保食品安全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但将政府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单一中心主体的传统治理模式明显不能适应目前复杂而严峻的食品安全治理现实。在治理过程中,应建立起“市场—政府—社会”合作治理的新模式,走合作治理、合作分工、参与式治理之路。
首先,需要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确保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有效合作。根据前述分析,只要信息能够及时、准确披露,消费者约束、信号传递机制、声誉机制就能有效约束食品生产者行为,确保食品安全。在治理体系中,政府只需搭建好食品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有效、准确披露即可。如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这就为市场机制有效运行营造了外部环境。
其次,加强政府食品安全规制的能力,确保政府干预的有效性。作为矫正市场失灵的最后保障,当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时,政府应积极干预。因此必须提高政府规制部门的治理能力,具体应为: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继续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大部制改革;加强规制机构的监管能力,特别是加强基层监管机构的执法和监管能力;增强规制机构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能力,提高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效率。
再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的合作参与,发挥社会监管作用。这并不是简单向社会放权,而是赋权。要充分激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加入到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中。通过明确社会力量的地位、职责、渠道等问题,充分、合理地赋予其监督、管理的权利,正确引导其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形成食品安全规制的全社会整体威慑,使食品不法企业不敢、不能利用其信息优势侵害公众权益。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