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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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检出稀土含量超标 超市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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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检出稀土含量超标 超市被判赔

 

超市销售的铁观音被检测出稀土含量超标,购买者起诉后,法院认定超市违反食品安全法,应作出十倍赔偿。

案件详情

今年3月,白先生以100元/盒的价格从超市买了21盒“庆芳”3611铁观音(共250g,36袋装),商品条码为6945337901320。外包装显示,茶叶产自福建福州,生产商为福州庆芳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4日。

买走之后,白先生委托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茶叶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茶叶中稀土含量为5.4mg/kg。而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茶叶的稀土限量指标为2.0mg/kg。为此,白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食品安全法判令超市退还货款2100元,支付10倍赔偿金21000元,同时支付检测费300元。

诉讼中,超市一度质疑农业部茶叶测试中心的检测资质,但经一审法院释明,表示不申请鉴定。

该超市不同意赔偿,认为白先生不是消费者,而是打假人,涉案茶叶没有任何问题,否认白先生拿到法庭上的茶叶是从该超市买走的。

“白先生仅仅依靠小票和产品的相似性就认为是我公司的产品,我公司不认可白先生持有的是我公司销售的产品。而且是否需要鉴定的举证责任应在他,不在我公司。”超市还认为,茶叶中稀土含量是否超标,不会影响食品安全。

而白先生认为,超市称稀土超标不会产生影响,是没有依据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超市有义务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审查,称稀土没有危害因此没有必要审查,是推卸法律责任,也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应予以严惩。

法院判决

购物小票、发票、《检测报告》、产品实物及照片以及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等均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载明:稀土限量指标按原GB2762-2005执行。该标准第4.13.1植物性食品中规定:稀土限量指标——茶叶限量2.0mg/kg。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该院提交的购物小票、发票所载明的信息与涉诉商品实物均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涉诉商品系从该超市购买。

作为销售者,超市应保证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检测报告》显示,涉诉商品稀土超标,故涉诉商品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朝阳法院还特别指出,原告退还给超市的茶叶,超市不得再次投入流通,应予以销毁。

判决后,超市上诉,称稀土元素的健康风险较低。今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案中消费者安全权被侵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刘宏辉律师认为,茶叶稀土超标属于食品安全问题,首先侵犯的是消费者的安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长期饮用稀土超标的茶叶对人体健康构成隐患,损害了人身安全。

其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涉案商家未对其销售的茶叶进行稀土含量的任何标示或说明,未能够让消费者明确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

消费者可不鉴定直接起诉。涉及食品安全,消费者应如何维权?首先,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购物中,消费者应要求商家开具正规发票或者保留购物小票,以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消费者可直接起诉,尽快进入鉴定程序。在众多涉及产品成分含量、质量好坏、真伪的维权案件中,权威机关的鉴定结果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着胜败。

多数消费者在起诉前单方将产品送检,但在庭审中,商家对单方送检的检测报告往往不认可,要求启动二次鉴定程序。由于产品需商家确认,检测机构需商家认可,所以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后,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尽快进入鉴定程序。单方送检浪费资源,带来讼累,事倍功半。

最后,消费者应增强自身举证意识,提高取证和留存证据的能力。即便是网络购物,也应要求开具发票,并妥善保管。适当时,消费者还应提供其他证明购物发生的证据,比如快递送货单据等。

刘律师表示,争议解决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协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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